马建荣律师亲办案例
抚养权问题
来源:马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06-05-23
浏览量:903

离婚咨询
你好律师:
几个简单的问题想咨询一下:
1. 小孩2岁半,我和女方全日制工作,白天一直爷爷奶奶看护。我在研究院工作,稳定,收入一般3-4千元;女方在外企,比我高2000元,但福利、保障、稳定性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想要小孩,我是否机会更大一些?是否适合条款——“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 我在婚前单位福利分房分得一套房产,成本价房,但交款及拿到房产证是在婚后。请问,此房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实际上所交款是我个人婚前的,但婚前并未做公证,现在是否没办法说清了?
3. 象我这种情况,委托收费多少?与要分割的财产有关?
谢谢律师,祝工作顺利!

对于抚养权问题,我们国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所谓的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法律没有做明文规定,现实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
上海市有关文件这样规定,2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有下列情形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而父母的抚养能力主要指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和是否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有关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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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建荣
  • 执业律所:
    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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